為進一步簡化各優(yōu)惠貿易安排項下,經香港或澳門中轉貨物的原產地管理,現就中轉確認書提交事宜公告如下:
自2017年7月10日起,對于依照海關總署2016年52號公告規(guī)定,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(以下簡稱“進口人”)應當提交中轉確認書的情形,如果海關已收到有關中轉確認書電子信息,且與進口人申報內容一致,海關不再要求進口人提交中轉確認書正本。
如果海關未收到相關中轉確認書電子信息或認為有必要時,進口人仍應當提交中轉確認書正本。 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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